榆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支付办法(住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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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
我院为三级医疗机构,参保职工住院,起付标准为500元,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辖区内住院医疗费,在职人员按92%报销,退休人员按94%报销。诊疗费用报销上不封顶;床位费标准为40元/日/床。
二、医用耗材支付标准
医用材料参照国内普通材料标准,在最高限价标准以内的,按实际价格单项核算,支付比例为85%;超过最高限价的,超出部分国产材料按80%单项核算,进口材料按70%单项核算。不在规定限价范围的,医保部门规定可单独收取的体内置放医用材料及一次性医用材料,按85%单项核算。
三、药品及诊疗项目
“药品目录”范围内甲类药品全部纳入支付范围,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5%后纳入纳入支付范围(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不区分甲、乙类)。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,项目费用由统筹基金按90%报销,实行单项核算。
四、参保患者在入院前一周内的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,入院后病历中有记载的,医保未支付的门诊检查、检验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支付范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