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(住院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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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住院起付标准及支付比例
我院为三级医疗机构,起付标准为1500元,支付比例65%;三级医疗机构床位费标准为32元/日/床。
二、医用耗材支付标准
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(含1000元)全额纳入支付范围。单价在1000元-5000元(含5000元)之间的,按80%纳入支付范围。单价在5000元-20000元(含20000元)之间的,按70%纳入支付范围。单价在20000元以上的,按60%纳入支付范围。
三、医疗服务项目支付标准
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,单价在3000元(含3000元)以下的,全额纳入支付范围;单价在3000元以上的,按90%纳入支付范围。
四、参保患者在入院前一周内的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,入院后病历中有记载的,医保未支付的门诊检查、检验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支付范围。